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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补充通知
(渝经发〔2008〕68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财政局,各控股(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8年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报工作,经市经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现对市经委《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通知》(渝经高新〔2008〕12号)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方式

  区县企业由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和区县财政局共同完成相关企业的项目申报、初审工作,形成一致意见后联合行文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市级企业由控股集团汇总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西南兵工局和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所属企业由西南兵工局或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汇总上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其他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渝企业直接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报告。每个区县(自治县)或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他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渝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个。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1.各区县(自治县)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和财政局联合上报的正式文件,各控股(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推荐上报的正式文件,其他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渝企业直接申报的正式文件。

  2.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西南兵工局、重庆船舶工业公司根据所属项目单位的申报情况,综合评价排序后填报的“2008年重庆市工业发展资金申报汇总表(产研专项)”(见附件二)

  3.项目单位填报的“重庆市工业发展资金申报表(产研专项)”(附件一)。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均按规定由汇总单位或项目单位加盖公章后,市经委和市财政局予以受理。并请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送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高新处两份,重庆市财政局企业处一份,过时不再受理。

  三、其他

  本文与市经委《关于组织推荐2008年重庆市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项目的通知》(渝经高新〔2008〕12号)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文为准,项目申报的选择范围、推荐原则以及2007年资金项目进展情况的报送仍按“渝经高新〔2008〕12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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