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执行项目手册和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制度的;
4、2005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
5、公司名称不规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检查不合格,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1、经营业绩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
2、三级资质企业近3年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2005年以前设立的企业,取得暂定资质以来无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4、2005年以来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5、2005年以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检查方式
(一)企业自查
企业按照资质检查的条件、标准进行自查,并将有关检查材料上报设区市或者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
(二)检查工作
一、二、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初检,并将初检意见、企业提供的材料及有关材料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全面检查,确定检查结果。
四级和暂定资质企业,由设区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提出检查意见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通过对设区市负责检查的四级和暂定资质企业进行抽查,确定检查结果。
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在进行初检和检查时,要到规划、建设、房产、工商和税务等部门搜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情况,有关材料纳入企业送检资料,作为检查依据。
六、检查时间安排
(一)2008年5月25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自查工作。
(二)2008年6月15日前,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完成初检及检查工作。
(三)2008年6月底,省建设厅完成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检查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未参加资质检查的企业,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在资质检查后自动注销。
(二)企业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参加资质检查的,查实后一律重新进行检查,通报批评,并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三)资质检查材料和检查记录全部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