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查、决定、备案、公布、清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为规范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表彰奖励、人事任免、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以及对具体行政事项作出决定等制定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守
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 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
(三) 为加强行政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必需;
(四) 属于本机关、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或者授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