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广覆盖、低水平起步的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坚持尊重群众意愿,自愿参保,政府引导的原则。
(三)坚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其所需资金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方式筹集。
(四)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居民按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五)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盟统一政策的前提下,以旗、县、市(区)级统筹为主,逐步向盟级统筹过渡。
(六)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参保人员带来的负担,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章 参保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具有锡林郭勒盟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以下非从业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居民。
(二)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 本款所称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中专、特殊教育学校、技工学校。
(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居民。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五)没有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工家庭中,长期随父母在锡林浩特市市区和旗县政府所在地居住且在中小学校就读的农牧民工子女,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转制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照《锡林郭勒盟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进城的农牧民工子女已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不再重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组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