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92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天津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管理,根据《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的主管部门。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负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及对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已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 根据《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情况进行定期巡查;
(二) 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告知其应当到原备案机构变更备案;
(三)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应当具有五名以上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备案,应当至少具有一名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