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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8]96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安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加强农药安全监管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国家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2008年第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当前做好农药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涉及面广,农药安全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要把加强农药的安全监管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为奥运营造良好安全环境的高度,讲大局、讲政治,依法尽职尽责地开展好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对本地农药生产、经营等从业单位逐户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化学名称分别为:O,S-二甲基氨基硫代磷酸酯、O,O-二乙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4-硝基苯基)硫代磷酸酯、O,O-二甲基-O-[1-甲基-2-(甲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O,O-二甲基- O-[1-甲基-2-氯-2-(二乙基氨基甲酰)]乙烯基磷酸酯),严格禁止生产、流通。

  三、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危及安全的,要停产整顿。

  四、各地要对经营企业全部进行重新审查,重点查经营范围和实际销售品种是否相符,涉及经营国家禁止生产、流通的5种高毒农药,要立即取消其经营品种,依法处罚。

  五、各地要协同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加强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法,整顿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持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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