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国务院信息办《关于同意在北京市、上海市、成都市、长春市开展金融税控收款机共享试点的批复》(国信办〔2003〕13号),以及本市制定的《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方案》(沪国税征〔2005〕20号)和《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沪国税征〔2007〕28号)的精神,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市自2008年8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本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饮食、娱乐、服务、建筑(装饰业)、文化体育、销售不动产(房地产)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达到起征点的全部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上述行业中,服务业包括营业税税目中代理业、旅店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对已使用金融POS机的且该机具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纳税人不再推行金融税控收款机。对未使用金融POS机,或者虽已使用金融POS机,但该机具不符合金融IC卡改造条件的年营业额或营业面积达到一定水准以上的纳税人,原则上应购买使用金融税控收款机。对纳入金融税控收款机推广范围的纳税人提出分别安装金融POS机的,允许其购买税控收款机。
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代开。
凡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和大型连锁快餐业,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目前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