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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志愿服务条例


  (七)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八)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其他团体可以申请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单位会员或者分支机构。

  第九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其志愿服务的范围和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建立服务情况记录档案。志愿者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出具证明。

  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档案记载的个人信息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 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十三条 志愿者可以在志愿者协会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长期参加志愿服务。

  提倡具有相同服务意向和志趣爱好的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下,组成志愿服务团队开展服务。

  第十四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参加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培训;

  (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保障;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志愿服务中遇到的困难;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不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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