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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内容及重点
(一)稽查内容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发现和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省排污费征收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对下列行为进行稽查:
1、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2、核定的排污量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
3、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
4、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征收排污费的;
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征收排污费的;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7、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8、对于不按国家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机构征收排污费,或者干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也应当予以稽查。
(二)稽查重点
省局稽查工作重点是:
1、全省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名录中的排污单位排污费征缴情况;
2、重点污染行业,特别是火电、石油、钢铁、玉米深加工、化工、水泥、屠宰等行业排污费征缴情况;
3、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和地方政府“重点保护”企业排污费征缴情况;
4、排污费足额征收率较低地区的排污费征缴情况;
5、限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强制规定排污费征收额度,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和缓征范围,出台“土政策”,限制排污费征收等情况;
6、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及以监测费名义收取排污费的情况。
各市州环境监察机构要结合辖区实际,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加大对所辖县(市、区)重点企业及开发区排污费稽查工作力度,强化对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排污费征收工作的检查及指导。
(三)稽查要求
1、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或者排污量核定与实际排污量明显不符以及未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费数额,导致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至其指定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商业银行或信用社(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当日将收到的排污费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央、地方预算比例解缴本级以上各级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