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和开发。
设计、制造电子信息产品,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回收处理、有利于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严格控制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指南,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建立和完善推广应用体系,按照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成果和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重点推广应用项目。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及软件产品目录。
第二十八条 全省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各级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当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企业信息化发展指南,鼓励企业应用信息技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信息技术在农村推广应用,加强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民信息化知识的培训,建立和完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 交通、气象、环保、卫生防疫、社会保障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准确、及时、全面地提供与群众生产生活相关的信息服务,逐步应用信息技术开展业务。
第三十二条 鼓励高等院校、信息技术专业协会、学会和其他具有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