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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河南省信息化条例
(2008年5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8年6月6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五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科学发展、安全可靠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加强政策引导,推动现代信息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鼓励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推进信息化进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信息化发展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加大对信息化发展资金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科技、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和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协调,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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