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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批复
(豫财办企〔2008〕51号)


刘新民等二位申请人:
  你们报来《关于设立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债务、执业风险等承担责任。
  二、同意刘新民、王普东为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
  三、同意刘新民为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
  四、刘新民(注册证号:41000034)、王普东(注册证号:41040027)、李玉斌(注册证号:41070051)、郑群意(注册证号:41030087)、王鹏程(注册证号:41040058)共5人为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该批复报财政部备案生效后30日内完成转所手续。
  五、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办公地址在郑州市经三路北85号注协大厦。
  六、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可从事各类单项资产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以及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或者项目评估。
  七、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资产评估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八、河南浩华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设立后,其业务活动和日常管理应接受省财政厅和省资产评估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九、按照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企(2006)12号)要求,省财政厅将此批复报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备案,财政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30日内完成备案材料的复核,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机构可直接提出撤消设立许可,省财政厅将退回申报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材料的,请按照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要求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争取早日完成备案;备案期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未提出否定意见或修改建议的,视同备案生效,我厅将及时转告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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