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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

  (十五)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到2008年底前,全盟所有旗县市(区)都要独立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并落实人员编制和办公场所。建立健全旗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提高环境监察水平。各重点企业都要设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保护规划、环境执法、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和重大环境问题。不断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发改、经济、财政、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的工作。各地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或通报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十七)建立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污染物减排、改善环境质量、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环保指标,作为各旗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在整体考核体系中的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之一。要实行环境保护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八)营造全民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倡导生态文明,鼓励节约资源,促进环境友好,齐心协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级新闻媒体要加强环保公益宣传,及时报道党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环保先进典型和新经验,曝光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教育部门要将环保知识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大力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积极开展生态旗县市(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等创建工作,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抓紧制订相关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盟环保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盟行署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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