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提高全盟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锡署发〔2008〕1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归集能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水平,经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提高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的调整幅度全盟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执行最低8%的比例,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自治区规定的最高上限12% 的范围内进一步提高。
二、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上年度 12月份职工个人工资总额。月缴存额计算方法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 ×缴存比例公务员和参照(依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总额构成,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构成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财政补助的津贴补贴。
三、其他事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对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重要意义的认识,保证按 8% 的比例兑现各级财政应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使改革和发展的成果惠及到广大干部职工。对个别落实8% 的缴存比例确有困难的地区,在报请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在一定时限内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要按时间进度逐月将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足额划转和缴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资金专户,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牵头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会同各级人事、劳动、财政、编办等部门,认真搞好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及工资的核实,保证归集工作顺利进行。(四)存在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历史欠账的地区,要将财政欠补部分足额列入2008年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年内全部补齐。今后不得形成新的拖欠。(五)非财政拨款单位,可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适当提高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