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七条 保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种植业补贴险种的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及拟开展农业保险的承保面积,测算本地应承担的保费补贴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预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财政部申请保费补贴资金预算。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保费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年度执行中,如因投保数量超过预计数而出现保费补贴资金不足时,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追加(包括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部分),并在下年度逐级上报财政部申请弥补。
第十条 财政部门安排的保费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第四章 补贴资金预算执行及监控
第十一条 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正式下达的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文件,通过省级中央专项资金余额账户直接支付到省级经办机构。
(三)市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国库部门根据预算文件,通过市级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四)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国库部门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并根据经办机构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将中央、市级和本级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经办机构。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部门须将本级及所辖县(区)承担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文件和收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后的预算分解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在保费补贴资金使用过程中,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实际投保情况和年初预拨保费补贴资金情况,将本年度剩余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