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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财办金〔2008〕39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做好我省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开展水稻棉花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操作程序,推进种植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特定品种的种植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三条 种植业保险范围和区域。水稻保险在信阳市开展(含固始县);棉花保险在南阳、周口两市开展(含邓州市、项城市)。
  第四条 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种植业保险金额和费率。依据河南省成本调查大队统计数据,以直接物化成本确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2008年暂按如下标准执行:水稻每亩保额242元,棉花每亩保额225元,两品种费率均为8%。以后年度参考生产成本变化、经办机构经营情况等,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与保险经办机构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保费补贴比例。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35%、25%、5%和15%的保费补贴(固始等省直管县(市)承担20%),其余20%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省辖市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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