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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的通知
(闽劳社文[2008]18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逐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日益壮大,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规范证件发放工作,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我省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资格、任职条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分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专职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监察员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人员。为配合我省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聘请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人员担任兼职监察员。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4、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劳动保障系统在编在职人员;

  5、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系统内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中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二年以上;

  6、经部或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

  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

  1、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整体素质,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政,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组织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学习、案例交流研讨等,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3、劳动保障监察员在执法中,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给予严肃处理,解除聘任,收回证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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