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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规定》的通知


  (五)市局领导交办的由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地矿局(以下简称区县局)查处的案件;

  (六)市局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国土资源和房地产违法案件。

  第四条 区县局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市局报告,并附具《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专项报告书》(附件1)。

  第五条 市局挂牌督办工作主管机构对区县局报告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讨论研究,并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规定涉及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局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区县局查处。

  市局对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委办局及区县局违反国土资源和房地产法律法规的案件,直接查处。

  市局认为应依法由本机关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

  市局对属于第三条第(一)(三)(四)项的重大违法案件,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或委托区县局查处。

  市局直查案件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指定或委托区县局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局挂牌督办,并下达《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2)。

  第七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市局指派专人加强指导,跟踪督办,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督办人员要制定《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记录单》(附件3),填写督办记录,掌握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内容要求。

  第八条 区县局对挂牌督办案件应自收到《国土资源和房地产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处理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做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报市局挂牌督办工作主管机构。

  第九条 挂牌督办案件实行立案备案和结案备案制度,其备案程序、时限、要件按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执法监察管理规定》(津国土房监[2006]437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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