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本条例实施前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的,产权人应当逐步更换。

  第二十八条 农业用水改为工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核定用水指标,并按照新的用水性质类别计价收费。

第四章 多种水源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建设集雨水窖、水池、水塘等蓄水工程,适时拦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资源。

  城镇雨洪资源增渗、蓄滞、回灌、利用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应当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

  工业生产、园林、绿化、景观、建筑、养护以及生活服务等符合并且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用(取)水户应当使用再生水,不得使用地表水或者取用地下水。

  对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矿井疏干水等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采矿企业取(排)水应当遵守取水许可制度。

  第三十二条 沿海县区应当制定微咸水、海水利用规划,扩大海水利用规模。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推进节约用水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工业企业进行节水工程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以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的开发、推广等项工作,效果明显的;

  (二)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采用先进节水设施(设备)或者在节水方面投入较大、效果明显的;

  (三)在居民生活方面,改进、完善节水设施,投入较大、效果明显的;

  (四)对微咸水、海水、雨水、疏干水等非传统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投入较大、效果明显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