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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十条 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

  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用水户在用水过程中,应当革新挖潜,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废水利用、厂际间串联用水、工业农业间交叉用水等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二条 以水为原料的水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

  第二十三条 洗车、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高耗水行业应当采取先进的节水措施和节水器具,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用水户应当按照设备产权界限,各自做好供水、用水设施的维修和养护,防止跑、冒、滴、漏等浪费水资源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其计划用水指标。对测试结果不符合节水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民用住宅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和再生水利用工程等节水设施,充分利用再生水和符合民用标准的生活杂用水。

  在本市再生水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改造或者增加建设再生水管道设施。

  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有关部门在组织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对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进行验收。节水设施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和用水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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