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经资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予以聘任,纳入市局认证检查员库。
第五条 认证检查员脱离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工作岗位,则其认证检查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三章 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六条 认证检查员资质培训由市局组织实施,主要采用以下形式:
(一)安排申请人员参加由国家局组织的认证检查员培训;
(二)由市局组织培训,聘请国家局培训中心聘任的专家授课。
第七条 认证检查员应接受市局组织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聘请国家级认证专家或市内优秀认证检查员授课,进行业务知识及认证工作相关的技术培训;
(二)参与市局通过网络组织的认证标准的学习和研讨;
(三)参加专题培训班,现场观摩教学和外出考察学习;
(四)参加定向培训,由市局选派到指定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学习实践。
第四章 考核和选派
第八条 认证中心负责认证检查员年度专项考核,局政策法规处、驻局监察室、人事教育处、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市场监督处共同参与。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政情况、遵守工作纪律情况、身体状况等。
第九条 认证中心建立认证检查员个人档案,如实记载认证检查员的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当年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一)违反认证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
(二)技术业务水平低,不足以承担认证现场检查工作任务的;
(三)年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认证检查的;
(四)不认真对待认证工作,造成影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形象等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对认证检查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撤销或报请国家局撤销其认证检查员资格。
第十二条 认证检查员的选派工作(药品零售门店认证除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效能优先;
(二)随机选派;
(三)企业所在地区县分局认证检查员应予回避;
第十三条 认证检查员接到选派通知后,不得拒绝参加认证检查。如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认证检查的,须由所在单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章 纪律监督
第十四条 驻局监察室牵头处理对认证检查员的举报和投诉:
(一)对有具体事实或证据的投诉和举报,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二)对没有具体事实的抽象举报,予以登记备案;
(三)对无中生有和恶意的举报,要依法追查,并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认证检查员违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工作纪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资格、追究行政责任、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4: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工作纪律
为加强对认证工作的管理,确保认证工作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纪律规定。
一、各级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收受被认证企业或利益关系人赠送的礼金、礼品、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严禁以各种名义向被认证企业索、拿、卡、要和报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