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部门法制机构在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可以外聘具有良好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丰富法律事务执业经验的法律专业人士作为本部门的法律顾问。已经外聘法律顾问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外聘法律顾问的作用。
九、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十、实行外聘法律顾问备案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外聘法律顾问时,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外聘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于每年年底将所聘法律顾问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将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顾问纳入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实行统一的动态管理。
十二、市政府法制办在组织法律顾问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各项法律事务得到及时有效处理,逐步建立市政府及其部门法律顾问工作联动机制。
十三、法律顾问参与处理政府有关法律事务时,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负责。法律顾问受委托处理具体法律事务,可以按照约定获取报酬。
十四、政府法律专家人才库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解除聘用合同:
(一)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或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与处理政府法律事务两次以上的;
(三)泄露在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的;
(四)与政府法律事务相对方存在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损害公共利益的;
(五)其他影响工作职责正常履行的情形。
十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