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6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6日)废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政办〔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利用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合政办〔2006〕62号),现就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要整合政府法律顾问资源,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处理复杂、疑难的法律事务,为市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市政府法制办要主动加强与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联系和沟通,根据专业分工,切实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在处理突发性、经常性法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课题,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调研论证,对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三、对于各类涉法、涉诉事务,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研究处理,复杂、疑难以及有重大影响的,要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处理。
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或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在报市政府审定或提请有关会议审议前,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论证。
五、涉及市政府的复议、诉讼、仲裁等案件,市政府法制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代理。
六、对于招商引资、国有资产处置等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就相关法律问题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寻求咨询;重大项目的谈判,谈判小组要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全程参与。
七、以市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和协议文本,有关部门在报市政府审定前,应当提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应当在起草阶段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