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途径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合肥市统一政务处理平台,逐步实现发文办理的电子化,提高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 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文的草拟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当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
《条例》的要求,在发文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还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六条 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