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监[2008]48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文件精神,落实《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应诉管理办法》(津国土房监[2008]11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土房管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配合区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应诉、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国土房管系统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或第三人的行政诉讼案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委托给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县)局)、直属单位应诉。

  二、按照对口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局、直属单位法制监察部门为本单位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本单位有关诉讼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具体应诉工作。

  三、各区(县)局、直属单位负责与人民法院联系、领取行政起诉状副本,并负责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或者申诉状,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及将上述材料按时送交主审人民法院。

  四、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在拟定行政诉讼答辩状,整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后,应报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示同意后,由法制监察部门负责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行政诉讼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上加盖“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诉讼专用章(**)”。

  六、各区(县)局、直属单位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要及时与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沟通;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各区(县)局、直属单位的指导,帮助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