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企业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为工伤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
3.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十三)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致残等级的,享受下列保险待遇:
1.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伤残职工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24个月至6个月。其中: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2.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负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90%至75%,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职工易地安家的,发给安家补助费。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照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
3.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标准依照护理等级分别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至30%。其中:全部护理依赖50%,大部分护理依赖40%,部分护理依赖30%。
4.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如本人愿意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其购置、安装和维修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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