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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


  (三)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在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个小时)。建工、市政、房管、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局(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和各局(集团总公司)所属建筑公司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他企业向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应在十五日内填报《天津市职工工伤事故报告表》。 职工患职业病,经指定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确诊后,由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四)职工、职工家属和工会组织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报告,可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劳动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进行调查,作出批复。批复一般在七日内作出,最长不超过三十日。批复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或申请人。

  (六)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确认。

  (七)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工因工伤亡的有关档案资料,以备查阅。

  (八)属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范围内的工伤事故,在申报和确认的同时,还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统计、调查和处理。

  三、劳动能力鉴定

  (九)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企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结论,按照《天津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津劳险字【1992】4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因工负伤职工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职业病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坐落在河东、河北两区的企业职工仍由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十)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工伤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

  (十一)职工工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的标准报销。

  2.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按照本市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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