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关于征缴2008年度市区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洛劳社医疗〔2008〕7号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各参保单位: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续,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有效地防止了参保患大病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得到了广大参保人员和社会的认可。为了保证2008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时到位,及时赔付参保人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照《
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先缴费后享受”的原则,现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洛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洛政办〔2005〕31号)规定,凡参加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72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即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二、2008年度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从2008年6月10日起开始征缴,7月31日为最后缴费时限,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将以银行托收方式征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以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缴费的,各参保单位应按照上报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经核定过的人数(含退休人员)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及时持银行进账凭证到洛阳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服务大厅20号窗口换取缴费收据。因透支、户名不符、拒付等原因造成退票的,各参保单位应及时与市社会保险中心征缴科专管员或大额医疗办公室(508室)联系,采取补救措施。
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将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三、8月1日后新参保单位和职工或新调入本市参保的职工,参保时按每人每月6元一次性缴纳当年度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7月1日后因停保申报续保的职工均按每人每年72元的标准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中央、部、省属财政拨款单位,在上级财政拨款未到时,应由本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前先行垫付缴纳;参加公务员补助的单位应于规定时限前申请缴纳公务员补助费用,保证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时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