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编制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市县两级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六、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协调保障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格局。
(二)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气象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保护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发本地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规划、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必须征得当地气象部门会审同意。同时,要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组织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
(三)加大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力度。要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各地气象支出基本预算要保持稳定增长,按照不小于财政增长的比例逐年增加气象支出基本预算。各地要将涉及民生的公益性气象防灾减灾工程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等方面的投入,建立有效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妥善解决用于气象灾害防御的区域中尺度自动气象站、流动气象台、可视会商系统、气象电子显示屏等重要气象探测、预报、应急保障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经费,不断提高我市防灾减灾能力。
(四)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完善各类防灾减灾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强防灾减灾信息的发布工作,气象部门要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减灾工作需要,及时向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减灾办提供各灾种的监测预警信息。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各级减灾办要认真履行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协调职责,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
(五)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要充分利用气象、教育、新闻等各种资源,建立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全社会尤其是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