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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洛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洛发改办(2007)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平抑物价,实行政府价格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动态价格救助等的政府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征收、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向社会征收的筹集办法。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行业、保护性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政策限制类产业,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住宿业包括营业性宾馆、饭店、招待所、商务会馆、产权式酒店及会议室(中心)等,属涉外、星级以上的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其它按经营收入的2%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即纳税口径中所包含的各类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中用于城市亮化工程业务的按广告业务收入的0.5%计征,其它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它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煤炭业,凡有煤炭回采率证明的按回采率征收。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无回采率证明的,以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征收标准计征;其它非煤矿产业(金、铁、铝、钼、锌、铅等)按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之和的1%征收;
  8.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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