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推荐上报的候选人,由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初步提出宁波市名中医候选人员名单,然后由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进行讨论评议和投票,以得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选票多少择优确定人选。评选结果经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授予“宁波市名中医”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候选人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二条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评选纪律,对投票、评语等评审情况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对在评选活动中不实事求是,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由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及中医药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中医职能处室,负责名中医评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市名中医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名中医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要建立起高技术、高责任、高报酬的分配机制,对名中医的分配给予倾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单位要将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为他们配备1-2名学术继承人;有条件的,配备工作助手。同时将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作为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不定期的举办名中医学术研讨班,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市名中医因工作需要,个人自愿,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推荐省级名中医候选人在市名中医中产生,推荐国家级名中医候选人在省、市级名中医中产生。
第十八条 已获市名中医称号者,若有医德医风败坏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二级负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的,经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备案,撤消其市名中医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