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名中医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二)有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在诊疗常见病、多发病和某些疑难危急重症方面具有独特的诊疗技术,在省内或市内及当地群众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在中医药学术继承和创新方面成绩明显,能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大胆进行学术创新,学术造诣较高,曾发表多篇较高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其中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中医药专著;
(四)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25年以上,在临床一线能提供较大的服务量;
(五)系所在地区或单位的学科带头人,具有培养和指导中医药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并能承诺每3年培养1~2名学术经验继承人者;
(六)主持中医药科研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曾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和省(部)级中医药科技成果二等奖奖励者(前2位完成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和省(部)级中医药科技成果一等奖奖励者(前5位完成人)优先评选;
(七)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担任全国中医药学会、针灸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者优先评选。
以上条件,前5条为必备条件。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七条 候选人由单位推荐,并上报以下材料:
(一)市名中医评选候选人推荐表;
(二)市名中医评审记分表;
(三)医师执业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奖励证书复印件;
(四)临床主要业绩材料(包括技术特长与业务量,主要学术论文、著作、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套。
第八条 推荐市名中医的候选人,在申报评审前,由各县(市)、区卫生局或市级有关单位在当地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未处理完毕的,不提交评审。
第九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市级有关单位按宁波市名中医评审评分表上所列的各项内容要求,对候选人进行初评和公示后,将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