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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08〕1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了贯彻实施《中医药条例》中关于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局
市人事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我市将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为使评选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名中医称号授予在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由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和认定。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类执业医师(药师)资格,担任主任中医(药)师职务3年以上,现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药工作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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