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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扶贫救助工作的通知

  (三)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政策,各县(市)区要制定操作层面的实施办法,重点细化家庭收入核实政策。要规范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程序,健全低保对象档案,加强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成果,以分类救助和发放临时物价补贴为重点,提高救助水平。6月底前,完成物价补贴发放任务。对重病、残疾、高龄及无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上浮救助标准。
  (四)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进一步改进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切实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与其他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相配套的规范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缓解农村贫困居民“看病难”问题。6月底前,在继续实行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改变目前按病种实施救助的形式,实行按医疗费支出额予以救助的办法,经县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并按规定比例和限额予以补助后,对其余额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最高限额以内的救助。逐步形成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助、政府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社会慈善捐助相结合的农村贫困居民医疗救助体系。此项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民政、财政、卫生部门负责。
  (五)经常性捐助款物。以扶贫超市为依托,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建立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经常性社会捐助网络,使经常性捐助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在进一步完善城市扶贫超市功能的基础上,以农村敬老院为依托,建立农村扶贫超市5个。大力发展慈善捐助事业,围绕助困、助医、助学、助孤、助老等重点民生工程,组织开展专项慈善救助活动。此项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
  (六)农村五保供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权益和生活,特别是保障五保对象供养资金发放渠道的畅通,严防五保供养资金被挤占、挪用、截留,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数据,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生活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半年或年度直接拨付到敬老院,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生活供养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季直接通过银行或信用社发放到户。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提高管服人员服务管理水平。要经常对农村敬老院的吃、穿、住、医等情况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发生事故。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和民政、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负责。
  (七)做好突发自然灾害的灾民应急救助准备工作。加强救灾物资仓储网络建设,各县(市)区要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按照市下达的指标,落实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模;乡镇、村依托敬老院、扶贫超市,储备适量救灾物资。储备物资除帐篷、棉衣裤等,要增加发电设备、防雨设备、照明设备及适量食品和饮用水的储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重点推进社区(村)减灾工作,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能力。县(市)区、乡镇、村要及时准确核实和上报灾情。此项工作由市和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负责。
  三、工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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