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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批复

浙江省国土资源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7〕739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围垦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请示》(嘉土资〔200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围垦区域应事先由当地政府明确其乡镇行政管理归属和界线,并报有关单位批准同意后,再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权限的通知》(浙政发〔2001〕76号)的规定明确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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