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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的决定
(庆政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规定〉的通知》(〔2007〕5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大庆市人民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规定》(庆政发〔2004〕2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人民防空警报(以下简称防空警报)的建设与管理,确保战时和平时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灾害时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袭警报和灾害警报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三种:
  (一)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1个周期;
  (二)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1个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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