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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收缴办法。社会抚养费上缴按照《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机关或委托代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的当日最迟次日,将收取的资金通过商业银行直接缴入同级国库,并按规定办理票据的核销手续。乡(镇、街道)每月应当向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同级人口计生局通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每季度向市人口计生委报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情况。

  (三)专款专用。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三、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监督检查

  (一)张榜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社会抚养费征收以村为单位公布缴款人姓名、违反规定生育子女情况,缴纳数额、时间,按季度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举报有奖等措施,加大征收工作的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年初对上一年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上缴专户及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书面向市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报告。市人口计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县(市、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管。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市监察、财政、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全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联合督查、通报。

  (三)法律责任。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列入人口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内容,并按《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落实责任追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资金按有关规定收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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