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单位要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理的原则,依据政策外生育的情节,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幅度,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法定倍数中限以下(含中限)征收的,视为从轻征收;按法定倍数高限征收的,视为从重征收。同时符合从重征收和从轻征收情节的,可酌定在法定倍数中限与高限之间的幅度征收。除本通知所述的从轻从重情节外,同一政策外生育行为在同一县(市、区)应适用同一标准。
3、可从轻征收的情节:(1)双方为农村人口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女孩后,提前生育第二个女孩,且主动落实绝育手术的;(2)政策外怀孕3个月以下主动要求落实补救措施,但经县级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务人员3人以上出具意见,认为医学技术上无法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3)达到法定婚龄后非法同居,造成政策外生育第一个子女,及时补办结婚证、登记出生、落实节育措施、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4)按照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已纳入我市以外的流入地管理、服务,政策外生育后主动落实一孩上环、二孩绝育的节育措施,且主动向流出地如实申报政策外生育的时间、地点等有关情节、主动配合调查取证的;(5)提供其他当事人尚未被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掌握的政策外生育证据和线索或举报“两非”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6)其他应当从轻征收的情节。
4、可从重征收的情节:(1)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政策外生育的;(2)社会公众人物政策外生育的;(3)使用计生假证明蒙混“双查”的;(4)群众举报后仍拒不承认政策外生育而被查实的;(5)拒不落实节育措施的;(6)涉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7)政策外多胎生育的;(8)暴力抗拒、阻碍执行计生公务的;(9)经宣传教育仍拒绝申请办理再生育服务证而政策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10)婚外生育的;(11)持再生育服务证后擅自中期以上终止妊娠、被吊销再生育服务证后生育,构成政策外多生育的;(12)已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享受计生奖励、优惠待遇后又政策外生育的;(13)有非法送养或遗弃子女行为的;(14)其他应当从重征收的情节。
二、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资金管理
(一)票据管理。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必须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票据领用、使用登记、缴销、保管等制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应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电子票据,采用计算机开具,规范使用,印章、经办人必须齐全,项目标准与收费内容要一致,收费金额与实际缴入国库的金额要一致,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要按规定及时全额上缴国库后,方可继续购领票据。各征收机关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存根联必须按财政票据管理规定予以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