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政综〔2008〕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福建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闽政〔2003〕1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一)明确征收主体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征收,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受委托征收的乡(镇、街道)不得再委托第三人征收。
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收的,要以书面形式委托。同时可以将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结案等工作,一并委托乡(镇、街道)代办,但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审批与作出只能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审批。
(二)严格征收程序
1、立案。所有政策外生育的案件都应自发现之日起及时立案查处。发现流入人口政策外生育的,应及时发函流出地查询、协商征收、节育措施落实、出生人口申报等事宜,并在立案的同时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发生征收管辖权争议的,争议各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跨县(市、区)的要报请市人口计生委裁决,跨地市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要逐级报请省人口计生委裁决或协调解决。禁止对流动人口双重征收或畸轻畸重征收。
2、调查取证。计划生育部门在立案后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从学籍、户籍、婚姻、收养、接生、防疫、查环查孕、节育手术登记和当事人及其亲戚朋友的陈述等入手,尽可能地收集各种证据。教育、公安、民政、医院、卫生防疫、计生服务站(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调查取证,及时出具政策外生育的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要如实出具政策外生育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证明。对已发现政策外生育的婴幼儿、而有关当事人拒不供认事实或说不清该婴幼儿来历,以及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生育子女、而有关当事人隐匿子女、谎报死婴的,应及时以有关当事人涉嫌犯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或遗弃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清事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