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地产化肥出厂价格问题的通知
(榕价商[2008]15号 2008年3月21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经贸[2008]582号和福建省物价局闽价商[2008]75号文件中“地方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要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春耕期间一律不得提高”的精神,现将我市化肥出厂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生产的化肥出厂价格不作调整。各化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我局和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化肥最高限价规定,不得突破现行化肥出厂最高限价水平。
二、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要从稳定农业生产,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高度,充分认识稳定化肥价格的重要性。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化肥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以切实贯彻落实化肥价格监管政策,保持化肥价格的基本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