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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价房[2008]6号 2008年3月11日)


福州市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原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14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计算原则:单套住宅零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小于或等于零的原则确定。
  二、相关企业在计算单套住房零售价格时,具体层次价格调节系数、朝向价格调节系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层次价格调节系数
  每层价格调节后每平方米递增额度不得高于30元,递减不限,单幢住宅价格递减幅度必须大于或等于递增幅度。单套住宅具体零售价格企业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以本幢住宅楼中间层数调节系数为1,高层递增、低层递减的办法计算。
  2、朝向价格调节系数
  朝向价格调节系数由企业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单位:%

一字形住宅楼

点状形住宅楼

东头第一套

2

东南套房

3

中间

0

西南套房

2

西头第一套

-2

东北套房

-2

西北套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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