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房管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价房[2008]6号 2008年3月11日)
福州市各相关企业:
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原省物委闽价[1999]房字14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计算原则:单套住宅零售价格应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加上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增减的代数和小于或等于零的原则确定。
二、相关企业在计算单套住房零售价格时,具体层次价格调节系数、朝向价格调节系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层次价格调节系数
每层价格调节后每平方米递增额度不得高于30元,递减不限,单幢住宅价格递减幅度必须大于或等于递增幅度。单套住宅具体零售价格企业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以本幢住宅楼中间层数调节系数为1,高层递增、低层递减的办法计算。
2、朝向价格调节系数
朝向价格调节系数由企业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单位:%
一字形住宅楼
|
| 点状形住宅楼
|
|
东头第一套
| 2
| 东南套房
| 3
|
中间
| 0
| 西南套房
| 2
|
西头第一套
| -2
| 东北套房
| -2
|
|
| 西北套房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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