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孕产妇急救事件的性质和危急程度,对孕产妇急救事件的医疗救治实行分级管理,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急救机构、各医疗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市、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孕产妇急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或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医疗救治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3、快速反应、规范救治
完善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体系,保障在发生急救事件时快速、准确、有效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医疗救治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对孕产妇急救事件应做出快速反应,采取有效的医疗救治措施,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孕产妇死亡。
二、 医疗救治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机构职责
1、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抢救的指导性管理工作。
(1)制订、完善、下发本辖区《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预案》及《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
(2)卫生行政部门内设的妇幼保健处室(科)承担高危孕产妇抢救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预案的演练;督查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准备情况。
(3)组建和完善高危孕产妇救治系统建设,包括指挥决策、抢救小组、交通工具、通讯系统、救治经费等 ,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2、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高危孕产妇抢救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收集、监测、报告。
(2)对死亡孕产妇进行现场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提出和实施防控措施。进行死亡孕产妇危险因素预测,并提出处置意见。
(3)负责高危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和效果评估。
(4)高危孕产妇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有关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5)负责本地区高危孕产妇急救中心以及高危孕产妇急救时的具体联络协调工作。
3、医疗机构
(1)负责高危孕产妇相关信息报告,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孕产妇的情况调查。
(2)负责孕产妇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
(3)成立医院孕产妇急救小组,负责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二)医疗救治指挥组织机构和职责
1、成立杭州市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基妇、医政处处长、市妇幼保健院院长任副组长,有关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各区、县(市)分管局长为成员。杭州市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基妇处)。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应分别成立本级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指挥小组。
主要职责: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孕产妇急救事件时,由市卫生局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应急救治行动,调用救治物品、设备和人员,及时通报信息。
2、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根据孕产妇急救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工作的需要,市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可决定成立应急医疗救治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医疗救治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组长担任现场总指挥,市卫生局和事件处理相关部门领导、当地卫生局领导担任现场副总指挥,市和事发地有关医院的领导为现场指挥部成员。
(三)医疗救治组织
1、建立孕产妇急救中心
按照“统一组织、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转”的原则,成立杭州市孕产妇急救中心-杭州市妇幼保健院。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负责组建孕产妇急救分中心,以有效应对辖区内孕产妇抢救。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成立相应的孕产妇急救小组。
2、建立急救专家库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相应的高危孕产妇急救专家库。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中具有高级职称和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高危孕产妇急救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高危孕产妇急救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高危孕产妇急救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高危孕产妇急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高危孕产妇急救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建立医疗救治网络组织
由市急救中心、市急救中心市区急救点、市急救中心县(市)分中心及点等院前急救机构、各医疗机构急诊科、妇产科等组成,形成一个紧密、强大的医疗救治网络。负责孕产妇急救转运和医疗救治工作。
各医疗机构应成立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小组和小分队,作好应急救治的准备,随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三、分级预警救治
根据孕产妇急救事件的性质和危急程度,将孕产妇急救事件医疗救治预警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Ⅰ级预警
孕产妇病情危急,需要上级专家会诊并转院救治。
(二)Ⅱ级预警
孕产妇病情危害生命,需要专家会诊救治。
(三)Ⅲ级预警
孕产妇出现危害生命的症状,已住院救治,目前病情稳定。
(四)Ⅳ级预警
孕产妇出现可能危害生命的症状,需要住院观察治疗。
四、应急准备
(一)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制定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各项医疗救治工作。
(二)医疗救治体系准备
由院前急救机构、各级医院急诊科妇产科组成医疗救治网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院前急救机构、县以上综合性医院急诊科、妇产科和重症监护室(ICU)建设,保证应急救治设施装备、医疗器械机动性能完好,必备抢救药品充足,提高孕产妇应急救治事件的综合抢救能力。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模拟实战演习,保持应急救治网络通畅,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和水平。
(三)人员培训
要加强应急救治人员培训,从整体上提高全市医务人员对孕产妇医疗救治应急处理能力,重点要提高医护人员诊断和综合救治水平。要建立适应孕产妇应急救治处理需要的医疗救护队伍,建立随时待命的机动队。
五、应急响应
(一)孕产妇应急医疗救治报告
1、报告单位与报告人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疗保健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报告责任人。
2、报告方式、时限与程序
(1)报告单位或报告人获得孕产妇救治相关信息后,如达到一般(Ⅳ级)或较大(Ⅲ级)预警的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妇幼保健机构报告信息;如达到重大(Ⅱ级)以上预警标准的应当立即以电话方式向属地妇幼保健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信息,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信息,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达到重大(Ⅱ级)以上预警标准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启动市应急救治小组。
(3)发生本省流动人口孕产妇应急救治事件,由市妇保院负责及时与临近地区之间互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