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
(一)住宅
住宅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5%(南昌市暂定为1.8%);
住宅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3%;
住宅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1%。
杂物间(或贮藏室)与住宅捆在一起销售的,按住宅的征收率执行。
(二)非住宅
非住宅所在地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4.8%(南昌市暂定为5.3%),其中店面为6.8%(南昌市为7.3%);
非住宅所在地在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4.3%,其中店面为6.3%;
非住宅所在地不在设区市所在城市、县级市所在地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3.8%,其中店面为5.8%。
杂物间(或贮藏室)不与住宅捆在一起而单独销售的,按非住宅的征收率执行。
四、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审核鉴证问题
房地产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都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五)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对已具备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清算 。
一种是企业自行清算,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自行清算的企业必须从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自行清算的企业必须在地税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另一种是企业委托当地地税机关认可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受托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定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22号)要求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