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2006-2007年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验收结果核定,于2008年一次性补齐;对2007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提供的验收结果,从次年起逐年核定补助。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 补助资金纳入财政惠农政策“一卡通”发放,实行集中管理,一户一卡,一个存折发放。林业和财政主管部门必须对纳入“一卡通”补助对象进行全面清查、逐人逐户进行登记、审核和汇总造册,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情况发生,确保报送“一卡通”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发放前,要采取公示、公告等形式,明确退耕还林面积、补助资金的数额,加强退耕农户对补助资金的监督。
第十二条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财政部等7部委《关于退耕还林粮食补助改现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04]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2]1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从2008年起,对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