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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财农[2008]10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江西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根据财政部《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7]339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通知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28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安排的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现金补助,继续保留,并与管护任务挂钩。管护任务的认定、检查和验收等具体办法,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省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补助对象: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的105元现金必须直接补助给原退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的现金补助,退耕农户自退自还的,直接补助给退耕户。退耕农户委托或转让他人管护的,由退耕农户与管护责任主体协商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资金分配方式并落实管护责任。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六条 对原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还林面积,由省林业厅根据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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