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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8]25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在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部分参保退休人员反映,由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致使退休人员划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基数低,虽然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高于其他人员,但仍导致部分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较少。而且,一些统筹地区没有随着基本养老金的增加及时调整个人账户资金。为切实保障退休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现就完善我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计办法通知如下:

  一、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退休金)调整情况,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各统筹地区应在基本养老金(退休金)调整后的次年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并同时划计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适当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比例。统筹地区对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基数)划入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5%。统筹地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按基数)划入的比例低于3.5%的,要调整至3.5%,高于3.5%的,维持原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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