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
(日政办字〔200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积极防范应对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灾难,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78号)、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日政发〔2005〕42号)、《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52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信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的适用情形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洪水、河道决堤、水库垮坝等水灾,暴雨、冰雹、大雪、龙卷风、大风、台风、寒潮、雷电、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山场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需要转移、疏散或撤离大量人员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事故灾难。
(三)其它需要发布灾情警报的情形。
二、建立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机制
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人民防空部门组织实施,经贸、教育、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环保、国土资源、海洋、旅游、安监、广电、信息产业、地震、海事、检验检疫、电力、气象、铁路、通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当发生或即将发生灾情、重特大事故灾难时,要采取各种手段及时向公众发布,必要时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布灾情警报,提醒公众做好应急准备,降低损失。
三、规范灾情警报发布程序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时,发布Ⅰ级(特别严重)或Ⅱ级(严重)预警信息,预警指令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通知市人防办发布,同时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备案。具体程序如下:
(一)负责自然灾害监测预报、事故灾难预防预警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灾难发生单位,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和事故信息,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灾情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确定何时、何种范围发布灾情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