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一)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七月到省科技厅办理年检手续;
(二)受检单位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年度工作报告、实验动物合格证、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实验动物来源和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
(三)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年检手续的,限期改进或在一个月内补办年检手续,逾期仍达不到要求或仍未办理年检手续的,由省科技厅收回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改进,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省科技厅收回许可证并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未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经营活动。自2004年1月1日起,未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或者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来自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质量不合格的,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不予科研成果鉴定,取得的检定和安全评价结果无效,以动物或动物组织为基质的制品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已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经核实,所持许可证由省科技厅予以收回。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翻印、伪造许可证的,由省科技厅予以收缴;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许可证的发放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