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等关于发布《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二)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申请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审批发放

  (一)省科技厅受理申请后,由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云南省实验动物专家,按许可证验收规则(见附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

  (二)省科技厅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作出相应的评审结果。经评审合格的组织和个人由省科技厅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申请书、申请材料、专家验收报告、批准文件等)报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备案;

  (三)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八条 实验动物合格证

  (一)凡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实验动物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在出售实验动物时,应提供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二)云南省实验动物合格证由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印制和监管。合格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供应单位保存,第二联使用单位保存;

  (三)实验动物合格证填写内容应包括生产单位、生产许可证编号、动物品种品系、动物质量等级、动物规格、动物数量、最近一次的质量检测日期、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负责人签字,使用单位名称、用途等。

  第九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按照初次申请单位同样的程序进行重新审核办理。

  第十条 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在接受外单位委托的动物实验时,双方应签署协议书,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必须与协议书一并使用,方可作为实验结论合法性的有效文件。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因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或停止从事许可范围工作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或交回许可证。申请变更适用范围、进行改、扩建的设施,视情况按新建设施或变更登记事项办理。遗失许可证的,应及时报失补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