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在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建立以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科财字〔1999〕044号)进行确认;
(二)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中涉及国家、省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必须同时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基本检测手段;
(四)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相应标准操作规程;
(七)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质量合格;
(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中涉及国家、省重点保护、具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必须同时取得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三)动物实验、饲育观察及利用实验动物进行制品生产的环境及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四)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
(五)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云南省实验动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和动物实验人员;
(六)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
(七)从事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实验及基因修饰研究、饲育、应用的组织或个人,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向省科技厅提交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申请书,并附由省级以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